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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度扶持最高500万!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常年申报,年度扶持高达500万!

一、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1、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
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
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举例:
某高转项目当年销售额2100万,技术贡献系数0.76,核心技术价值占比90%。则该高转项目当年扶持金额=(500*2.5%)+1000*2%+(2100-1500)*1.5%)*0.76*90%=28.4万元。

2、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3、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注: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二、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3、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1)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2)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3、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四、申报注意事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1、转化项目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2、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3、申报单位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3)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6)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五、其他优惠政策

1、职称评审: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于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邮箱:bjsw@baijusw.com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9号2号楼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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